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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6月15号打的辞职报告,然后做到7月15号走人,今天是7月31号了,,可是我到现在连5月份工资还没有拿到,怎么办?
你好,【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经济补偿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律师解析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单位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同而不同,可以在本月发放本月的工资,也可以是本月发放上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工资的计算期间与会计期间应当是一致的,即每月工资计算期间为某月1日至某月月底,按实际公历日历天数计算。具体工资发放时间受单位经济条件及会计核算速度的影响,有早有晚。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按月及时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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