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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

杨* 四川-资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08 22:34:11 1467人阅读

试用期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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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警察也是公务员的一种,试用期内是有行政编制的,和转正后的在伤残评定这方面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34 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根据第二十八条,未列入行政编制,只要是警察,也是一样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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