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湘潭法律咨询 > 湘潭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孙** 湖南-湘潭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8.26 10:40:07 2426人阅读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其他人都在看:
湘潭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湘潭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020-08-26 10:41:0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啥

    专业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指在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从而严重干扰金融市场运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恶性行径通常涉及到承诺支付本金及其利息或给予相应回报,以此诱惑大量散户投资者参与其中,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然而,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体,均可成为该类罪责的实施者。

    2024.10.25 1846阅读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要件有哪些

    专业解答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中,主体方面主要涵盖了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各类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熟知的银行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以及在这些领域中的从业者;而第二类则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他们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进行或变相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往往会给我国的金融秩序带来极大的破坏。

    2024.10.25 1840阅读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后如何处理

    专业解答在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案件的罪犯被判处刑罚之后,主要的处置程序分为三个方面:执行刑罚、向受害人作出赔偿以及恢复社会正常运行。关于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基本上在监狱场所中完成。但是,罪犯所犯下的罪行轻重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其应受刑事处罚的期限。在服满刑期出狱之后,假如牵涉到了经济赔偿事宜,犯罪者应尽全力向受害者偿清所蒙受的损失。同时,法院也有可能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罪犯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索并将之用于赔偿目的。

    2024.10.25 1655阅读
  • 吸收公众存款罪钱已归还还会被判刑吗

    专业解答即使在款项已经全数偿还的情况下,一旦涉及到构成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当事人仍旧有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因为这一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法律的权威,并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七十六条便清晰地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类违法行为的具体范畴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10.25 1393阅读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后还会被判刑吗

    专业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不等于没罪。证据确凿要判刑,判多重看情节。要是情节轻微还有自首,可能判得轻点,甚至缓刑。

    2024.10.25 1650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