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刚在一家公司工作。前段时间因为在工作时间打瞌睡了,被公司辞退了。他认为这样的理由很不合理,想要起诉公司。我想问下,公司辞退打瞌睡员工理由合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要证明曾依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还要证明该规章制度曾向劳动者公示。若其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如果公司没明确要求打瞌睡是违反规章秩序,不能成为开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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