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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达不到公司要求想辞退,请问员工绩效不好如何辞退

周** 河北-沧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0.06.10 15:31:13 4546人阅读

男友是我的学长,我在毕业后就去了男友的公司担任经理,在经过一顿时间后,我发现很多部门的员工都达不到我们公司的要求,跟男友商量后觉得辞退,想知道员工绩效不好如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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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问一下,与员工签订的劳动手册里是否有关于绩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又或者公司的正式文件里有相关规定的,并明文展示给员工看过的(比如传阅后让员工签名确认的)?
如果有的话,可以按照相关约定或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没有,一般情况下都是予以劝退的方式,和员工协商要求员工自离(当然,相对的,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比如一两个月的工资),又或者有人情味一点,可以先警告,再给员工一次机会,如果员工在下次考核期后再不合格,员工自己也会辞职的。
当然,如果没有相关约定而员工也不听劝告的话,确实很难处理,一定要辞退员工的话,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金了。

2020-06-10 15:3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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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经过如下流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初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2、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再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4、解除劳动合同。
1、初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2、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再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4、解除劳动合同。

2020-06-10 15:3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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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问一下,与员工签订的劳动手册里是否有关于绩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又或者公司的正式文件里有相关规定的,并明文展示给员工看过的(比如传阅后让员工签名确认的)?如果有的话,可以按照相关约定或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没有,一般情况下都是予以劝退的方式,和员工协商要求员工自离(当然,相对的,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比如一两个月的工资),又或者有人情味一点,可以先警告,再给员工一次机会,如果员工在下次考核期后再不合格,员工自己也会辞职的。当然,如果没有相关约定而员工也不听劝告的话,确实很难处理,一定要辞退员工的话,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金了。

2020-09-30 05:07:01 回复

你好,公司不能直接以绩效不合格辞退你,如果要以绩效不合格辞退你,应该遵循公司的制度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你绩效不合格,否则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入职满半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事由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才可以。试用期内的员工业绩不达标,如果理解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非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业绩不达标,应理解为不能胜任工作,此种情况下,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以绩效不达标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以绩效不达标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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