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2016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上海地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均可以享受10天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所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020-05-04 22:26:31 回复
晚婚假为三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仅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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