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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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装修进场前物业是否有义务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打压
合同履行完可能会涉及到后合同义务需要履行。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它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本案澳泰厂向诚远公司交付办公桌,诚远公司向澳泰厂交付支票,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但并不意味双方当事人没有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
保密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同时,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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