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咨询的应该属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法律对这块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涉及,请咨询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2020-04-02 20:54:04 回复
缴费条件: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我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续缴养老保险。
缴纳基数、比例和期限: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
以陕西省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七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档次由参保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一经选定,年度内无法变更。
缴纳时间为缴费标准公布后至当年12月底,一次缴纳全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当年缴费标准公布后至10月31日以前缴纳当年度养老保险金,不需缴纳个人利息。11月1日后将收取利息。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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