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司的业务人员,因为疫情的原因,我给公司员工办理社保的时候因为 一些因素没能办理,我想知道疫情期间社保正常缴纳受到阻碍,延迟缴纳待遇会受到影响吗?
根据人社部的通知可知,疫情期间职工社保延期缴纳,待遇不受影响!人社部办公厅1月30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完成。
2020-03-20 10:57:27 回复
疫情期间职工社保延期缴纳,待遇不受影响。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2月5日,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我省城镇用人单位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疫情解除时间根据国家部署,另行通知。
疫情期间职工社保延期缴纳,待遇不受影响。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2月5日,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我省城镇用人单位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疫情解除时间根据国家部署,另行通知。
2020-10-01 04:18:3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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