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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职于国外。 任职前没签署任何劳动合同

ask****985 辽宁-抚顺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2.22 14:38:06 359人阅读

您好,我任职于国外。 任职前没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工作八个月。一些原因不得不离职,老板拖欠工资仅仅在过年过节发一些钱。 提离职,他说出要扣除1万块人民币,说是签证,机票费用。 并且签署离职协议才能结清工资, 离职协议上,写不允许对外说公司任何不好,两年,不允许在这国家同行业工作。我想请问,餐饮行业,有没有这一条款,说是两年内不允许在同一国家,工作同一行业,并且必须签署协议,才给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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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原来的劳动用工制度将产生一些重大的转变。企业要及时转变用工观念、理顺劳动用工制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过去的企业用工中,经常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此规定,企业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还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好,以免引起混淆。

2020-02-22 14:5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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