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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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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1 · 1330人看过
导读: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在所有权主体、使用权用途和收益来源上存在差异。国有所有制由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收益主要来自许可费用;而集体所有制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用途更广,包括生活和商业经营,收益来自使用权转让、租赁和经营收益。国家所有财产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土地等,而部分自然资源虽原属国家所有,但可转为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有什么区别

一、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有什么区别

国有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层面:

首先,所有权主体存在显著的分别。

身处国有所有制之下的所有权人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體公民,每一位中国公民皆被视为共同所有者,国有所有制可视作公众所共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和支配所有权权益。

然而,在集体所有制下,所有权人则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该集体组织拥有的土地并不具有所有权权益,因此,集体所有制实为"小众"所共有,通常由集体组织及其成员行使和支配所有权权力。

其次,使用权的用途亦有所差异。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所有制的使用途径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一是通过将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他人,以此服务于经济发展或者社会进步的需要;二是供本单位进行生产工作之所需,用以构建办公场所以及公益性设施等等。

须指出,现阶段本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禁止用于生活和商业经营活动,例如建造住房、酒店等等。

相较而言,集体所有制的使用途径同样也分为两种类型,用法与国有所有制相似,即将使用权转让、租赁以获取经济收益;

至于自用部分倒是与国有所有制有所不同,除了能够进行生产工作之所需之外,也被允许用于生活和商业经营的自用,例如用作成员的宅基地分配、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以及经营设施等等。

最后,从来源角度分析,所得收益的途径也存在差别。

由于直接用于政府使用目的的国有所有土地不得用于经营,因此国有所有权的大部分收益主要源于许可使用权所获得的许可费用。

然而集体所有制的收益路径则显得更为广泛多样,其不仅包括使用权他用的转让、租赁收益,同时也包含了本单位使用土地及其附属物的经营收益。

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归属问题,需明确的是:

据现有法律法规,以下财产铁定无疑归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及城市土地;以及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国防资产。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下财产原属国家所有但法例却规定可以转为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种自然资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吊销后债权债务如何办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要进行清算,债权要收回,而债务要进行清偿,清偿所有债务后,注销企业。未申报的债权人,如该企业有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可向其追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有什么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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