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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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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8623人看过
导读: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的行为已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则构成受贿罪,判刑标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拿了多少回扣。
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构成什么罪

一、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构成什么罪?

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在6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拿回扣,跟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的财物,这些行为都是受贿,我国关于受贿罪规定的主体不是只有国家公职人员,非国家公职人员也可构成受贿罪。不过,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最重就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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