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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划拨土地不得擅自进行私人买卖。 然而,如果划拨用地之上的建筑物为私人所有,此类私有房产仍然可依法进行市场交易。 再次强调,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或集体享有,因此个体之间发生的土地买卖行为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任何涉及此种情况的协议均属无效。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能满足相关要求,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的正式批复,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则可以合法转让、出租以及抵押。 对于采用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如需转让该房地产,必须严格遵循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待政府批准后,受让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同时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