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语音解答 > 刑事辩护律师语音解答 > 毒品辩护律师语音解答 > 毒品犯罪死刑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死刑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6-16 10:03:03
律师语音内容: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点赞+1 分享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 32″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展开
    收听量:845
  • 1′39″

    银行卡怎么改开户行

    盛新银律师

    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展开
    收听量:914
  • 50″

    离婚案件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盛新银律师

    离婚案件属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立案后,就需要答辩、提交证据、证据交换,然后等待法院的审判。刑事案件立案后就还有诸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展开
    收听量:638
相关法律知识更多
  • 毒品犯罪死刑准则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会判处死刑。具体规定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
  • 毒品犯罪死刑准则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毒品犯罪死刑准则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
  • 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如该种毒品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如该种毒品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毒品数量折算标准将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值,再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

相关法律咨询

立即提问
  • 毒品犯罪的死刑标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只要贩卖、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以判处死刑。《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第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毒品犯罪的死刑标准

  • 哪些毒品犯罪可判死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毒品犯罪可判死刑
    (一)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二)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四)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五)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不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三)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四)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五)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六)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八)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九)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最新精选解答 最新视频解答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