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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 2019-12-19 11:01:55
律师语音内容: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但不包括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在将自己的影响力和对方进行交易,目的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认识到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对上述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发生的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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