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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权利

更新时间: 2021-05-31 14:15:48
00:00 1′52″

律师语音内容:

刑事案件被害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2)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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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真树律师

黄真树律师

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

黄真树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赔偿、社区法律服务等法律代理事务,关于毒品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观点多次获得法院支持,始终坚持以高度责任心、“不求最好,只求更好”的工作态度投入工作,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工作动力,以实现客户诉求为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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