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新疆生产建设兵X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件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案件中的判决结果。这份判决书背后,是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朱康律师的专业付出。
朱康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拥有土木工程和法律复合背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接案时,朱康律师初步判断上诉人提出的“主体不适格、承包期30年、事实承包”等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和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主体适格,承包期限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要证明上诉人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土地属于无权占有。朱康律师通过收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经营合同、土地权属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这些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能够有力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上诉人主体资格、承包期限以及上诉人是否构成无权占有上。朱康律师从权属、合同约定、法律适用、政策边界等方面进行严谨论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和合同履行的条款,说明被上诉人是案涉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承包期限明确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未续签,上诉人继续占用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在这个环节,朱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扭转了局面,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团场土地租赁纠纷案件中,朱康律师围绕竞拍公告效力、种植约定、违约条款等核心要点举证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严谨论证被告擅自改种棉花构成违约,应按三倍标准支付租赁费。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全额支持团场87717元租赁费诉请。
还有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朱康律师针对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从主体资格、用工事实、法律关系等方面严谨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阐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经律师专业代理,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案件以对方撤诉、委托人零责任圆满结案。朱康律师用专业和敬业,为兵X团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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