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依据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肇事逃逸的规定,认为一审判决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是纵容犯罪行为。
李泽宇律师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方面也辩称,自己未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肇事逃逸未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营养费因原告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按农业标准支持10XX元。综上,支持原告损失共计XXXX3元,此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由被告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原告,刘XX支付的15500元应予扣除。因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伤者而言,在遇到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等理由拒赔时,可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以此作为维权的突破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以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涞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货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死亡。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于XX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李泽宇律师作为家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肇事车辆在XX保险大同XX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XX3X2.5元。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法院对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审查越来越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也提醒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审查,围绕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收集和组织证据。同时,对于伤者来说,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泽宇律师在处理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体现了其在该领域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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