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XX岛xxx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是中铁xxxx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因减少信X案件,分次向原告借款总额1,7xxx44.62元,并出具借条和代付委托书。原告依被告要求代付全部款项,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进行了多方面辩护,称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而非借款,且原告存在虚报工程量问题;还指出之前付款情况显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不少于原告所称借款,案涉款项应是走账行为;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原件,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关系。
密齐光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条、代付委托书等,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款项交付方式按照约定履行。面对被告的辩护,密齐光精准地指出被告虽主张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说明款项具体为工程款项。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密齐光的专业优势体现在对证据的组织和法律观点的把握上,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为原告构建了有力的诉讼策略。密齐光执业15年来,承办案件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处理类似案件经验丰富,这使得他能够在中迅速抓住关键,有效应对被告的辩护。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xxx44.62元,支付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xx34元减半为1xx67元,由被告负担。这一结果为原告挽回了损失,实现了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的预期。对于原告来说,这不仅是经济上的补偿,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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