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他所在的公司为包括他在内的129名员工,在被告XX公司那里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从20XX年X月X日到20XX年X月X日,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是10万元,意外住院津贴每天50元(免赔3天)。
20XX年X月X日,欧X骑电动自行车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了15天,其中首次住院6天,转院后又住院9天。经过鉴定,欧X构成了八级伤残。20XX年X月XX日,欧X所在的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名单,把欧X等7人给替换了。
事故发生之后,欧X找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却说事故发生的时候,欧X已经不在被保险人名单里了,所以拒绝赔偿。欧X当时特别着急,自己受了伤,还拿不到赔偿,这以后的日子可咋办啊。
欧X没办法,就委托王辉律师来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3万元,还有意外住院津贴150元。
王辉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马上就开始行动。王辉律师调取了保单、变更申请书等关键证据。王辉律师发现,事故是在20XX年X月X日发生的,而公司申请变更名单是在同年X月XX日。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的时候,原保单还没有变更,欧X肯定是属于被保险人的。
到了庭审的时候,保险公司辩解说欧X已经被替换了。王辉律师紧扣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还有变更行为的法律效力,跟他们说,变更只能对变更后发生的事故产生效力,不能往前追溯。
最后,法院采纳了王辉律师的意见,认定欧X在事故发生的时候仍然是被保险人。并且依据八级伤残对应的30%赔付比例,还有住院津贴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欧X一开始担心拿不到赔偿,生活没了保障,现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他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就在于准确界定了保险合同变更的时间节点,明确了变更行为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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