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先生,经营着一家店铺,在2021年6月12日左右,被告张先生到其店铺购买香烟,货款共计91275元。因张先生当天未带足现金,便约定次日付款,然而次日张先生却称无钱支付。直到6月16日,张先生向迟先生出具了91275元的货款欠条。此后,张先生虽有付款,但双方对于付款金额的用途产生了分歧,迟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代理此案。
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德律所专职律师,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拥有企业合规师、四级律师等专业能力证书,还获得过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的荣誉。
接受委托后,宋晓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他多次与迟先生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交易细节。为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宋晓律师仔细查阅了双方的聊天记录、欠条等资料,梳理出关键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宋晓律师发现被告张先生辩称已支付部分货款,但未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而原告迟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能够证明其中14500元用于支付涉案欠条项下的货款,其余16140元系欠条出具后双方即时结算的交易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宋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指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针对被告的辩解,宋晓律师一一进行反驳,有力地维护了迟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宋晓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已支付涉案欠条项下货款数额为145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数额为76775元,并判决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迟先生货款76775元及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被告张先生负担。
迟先生对宋晓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宋律师专业又负责,从案件的前期沟通到庭审过程,都让我吃下了定心丸。他仔细分析证据,为我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宋晓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帮助迟先生解决了货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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