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破产企业的债权追收往往充满挑战。宇公司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与游X的《购销合同》出现问题,游X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这使得宇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从表面来看,案件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合同签订时间与保全查封时间间隔近两年,关于160个模具是否全部交付的问题缺乏直接证据,如签收单、现场照片等,使得交付事实模糊不清。而游X提出的未交付136个模具、已代垫款项应予扣除、案外人债务抵销等抗辩,更是让案件变得复杂棘手。
在这样的情况下,冯从福律师登场。他具备多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案件时,他逻辑严谨,能够精准地运用法律条文。比如在本案中,他紧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案件的突破找到了关键。其次,他深耕宁德地区12年,熟悉本地司法环境、裁判规则及人脉资源,这使得他在办理案件时更加高效。他能够快速了解本地法院的审判倾向,为制定诉讼策略提供有力支持。
冯从福律师在过往的工作中,也多次展现出这些优势。在处理同类的合同纠纷案件时,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对本地司法环境的了解,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有一次,在一个涉及交付事实争议的案件中,他同样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帮助当事人获得了胜诉,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在宇公司追收债权的案件中,冯从福律师的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针对136个模具是否交付的争议,他主张宇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游X应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认定160个模具均已交付。对于游X提出的多重抗辩,他也一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针对代垫款,他认可扣除,减少了争议金额;针对抵销抗辩,他明确指出案外法人之间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且无抵销合意,避免了破产财产被不当缩减。庭审中,他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展现了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应变的能力。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管理人的主要主张,判决游X支付货款及逾期损失。这一结果不仅为宇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冯从福律师以“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为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破产企业的债权追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也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认可。在未来的工作中,他将继续秉持这一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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