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月x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货款XXX.40元,还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然而,XX公司仅支付228933元,剩余货款经XX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XX公司还主张XX公司的分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协商无果后,XX公司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XX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当时,XX公司的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员工工资发放都成了问题,每天都在为这笔货款发愁。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他仔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XX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后续付款凭证等。经过分析,他确认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
案件一审阶段,被告XX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56份买卖合同,对应货款总计XXX元,结合已付款金额,欠付货款应为XXX.85元,还主张《付款计划书》记载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针对这个抗辩意见,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他指出该计划书由XX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而且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计划书及后续付款情况的真实性,所以应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原主张的月利率2%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这样既保障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XX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以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诉求改判其仅支付货款XXX.85元,并由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案涉《付款计划书》是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可撤销情形,其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且XX公司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XXX.40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的利息为94131.77元;2022年5月6日起,以XXX.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3613元由XX公司承担;同时,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元由XX公司负担。
XX公司原本担心货款要不回来,还得承担高额的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结果在翁鹏威律师的努力下,成功追回逾470万货款及逾期利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翁鹏威律师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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