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常州市,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孙女士因在20XX年X月,明知他人让自己转移的资金来自犯罪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多张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被骗的100500元,并通过银行取现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移,从中分得赃款4000元,被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孙女士面临着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困境,她心急如焚,四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这个关键时刻,孙女士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潘鹏飞律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4201710288130,专注于刑事辩护近十年,服务地区为江苏常州,律所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龙沧路16号金融商务广场5号楼18-19楼。他秉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潘鹏飞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孙女士,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让孙女士感受到了律师的关心和专业。同时,潘律师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人孙女士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搜查笔录等。在阅卷过程中,潘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精于从细微处发现辩点。他发现孙女士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清赃款及违法所得,还是初犯。
基于这些情况,潘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提出对孙女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他向办案机关详细阐述了孙女士的具体情况和从轻处罚的依据,力争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经过潘鹏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潘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孙女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孙女士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她表示潘律师专业又负责,让我看到了希望。潘鹏飞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成功为孙女士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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