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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上巧破“介绍费”抗辩,为委托人追回十七万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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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7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树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天津坤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191114360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2066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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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程树钰律师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承办案件近300件,仲裁支持诉请1件,法院裁定驳回对方诉请1件,调解结案1件。
仲裁庭上巧破“介绍费”抗辩,为委托人追回十七万欠款

仲裁委认为: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对方代理人关于‘介绍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其在案件中的身份不符,不予支持。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刘X的全部仲裁请求,判令广东某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7万余元。”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程树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为当事人打赢官司的艰辛过程。程树钰自2019年开始执业,是天津坤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第一时间约见刘X,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她仔细审阅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账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债务清偿的规定,确认劳务费欠款事实清晰、数额明确。同时,她敏锐注意到合同中“仲裁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时指导刘X按照仲裁规则推进程序,避免因管辖问题延误案件。

在案件实体方面,对方代理人虽认可结算单的真实性,却提出结算单超出报价单的部分系“介绍费”的抗辩。程树钰精准抓住对方抗辩的逻辑漏洞。从法律主体资格角度来看,根据诉讼程序相关规定,该代理人以个人身份提出的主张,在仲裁程序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陈述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代理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介绍费”达成合意,也未能提供报价单作为有效证据。

基于此判断,在仲裁庭上,程树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展开有力辩论。她强调结算单系双方对账确认的有效凭证,应当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指出对方代理人关于“介绍费”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其代理人身份相悖,不应予以采信;重申刘X已按约提供劳务,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对账确认的劳务费。

最终,仲裁庭全面采纳了程树钰的代理意见,刘X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程树钰在这起案件中,从接案时对案件的初步判断,到证据收集和庭审辩论,每一步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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