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周爱荣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原告装修后实际居住使用。然而,被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银行。原告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周爱荣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收集并提交了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否定了其善意取得的成立。同时,有效应对第三人主张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执行时效问题,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和被告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的观点,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支持过户请求,并适度调减违约金。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开庭仅约一个月,高效解决了问题,实现了物权保护与债权追偿双目标。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2020年4月,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因工期延误、电缆工程另行发包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逾1800万元。周爱荣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采取分解抗辩策略,针对原告的六大违约诉请逐一分析。在工期违约方面,利用合同条款削弱原告主张的正当性,并转移举证责任;对“高估冒算”进行定性抗辩,阻断高额违约金;推动法院适用LPR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降低被告负担。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质量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等多项高额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和电缆另行发包产生的实际差价损失,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金额。
民间借贷纠纷中,2024年3月,被告杨某向原告位某借款,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某的银行卡,之后杨某又借款,借款到期未还。原告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王某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周爱荣代理被告王某,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王某仅提供账户接收款项,未参与借款磋商,无借贷合意,且现行法律未规定单纯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周爱荣的观点,判决仅由杨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避免了王某15万元的不当追偿,还使王某无需承担诉讼费用。
周爱荣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高效的办案节奏与真诚的服务态度,收获了客户的满分口碑。她荣获2019年度玄武区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当选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南京法律行业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与行业话语权。她始终坚守“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全力以赴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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