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WX参与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WX本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主要是其自身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这些陈述缺乏客观证据的支撑,关键的案件时间线、资金流向、人员分工等证据缺失。
陈建龙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逐页查阅全案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时间线、人员结构、资金流向、分工职责,明确WX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参与程度、行为内容及作用大小,以此区分主从关系。其次,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X,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到案过程、涉案细节,核实其主观认知、参与动机、获利情况,听取其辩解意见,稳定其情绪,保障其基本诉讼权利,固定了一些有利情节。此外,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重点审查并固定W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就量刑问题与公诉机关依法沟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律师提出的证据,公诉机关可能会质疑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认为WX的参与程度对诈骗犯罪有重要影响,不应认定为从犯。陈建龙律师则回应,从梳理的时间线、人员分工和资金流向等证据可以看出,WX在团伙中的参与程度、行为危害性相对较低,具备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建龙律师关于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意见,于20XX年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W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X元;刑期自20X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WX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XXX元,按比例发还给288名被害人;法院认定W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量刑在同类被告人中处于合理区间。
陈建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阅卷梳理证据、会见当事人固定有利情节、审查并固定从宽情节等方法论,通过这些方法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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