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发生碰撞,经医治无效死亡,由此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近亲属张X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判决后,XX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张X等人委托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浙江台州,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交通事故等领域承办案件达50余件。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戴丽萍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
案件进入二审后,戴丽萍律师迅速锁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一核心争议焦点。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她从多方面进行抗辩。在证据方面,戴丽萍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己方主张,让法院对案件事实形成清晰认定。
在法律适用上,戴丽萍律师娴熟运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她论证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法院裁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技巧,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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