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在校学生王X因琐事与他人口角后约架,先后两次纠集他人在江阴市某地聚众斗殴,期间有互相拳打脚踢行为,第二次还主动纠集了黄X、夏X等人。案发后王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一方人员受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王X等人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时,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的邹炳昂律师接手此案。他首先对案件起因进行审查,发现此次斗殴是因青少年情感纠葛引发,并非恶性的社会犯罪行为,这一发现为后续提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观点提供了依据。接着,邹炳昂逐页比对多份现场证人的笔录,发现王X虽系主犯,但在现场并无明确的指挥、分工行为,作用相对有限。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邹炳昂,凭借丰富经验准确识别出这一关键信息,影响后续辩护策略,强调王X作用有限可从轻处罚。
之后,邹炳昂调取王X的在校记录,锁定其案发时的在校身份,证明其无前科劣迹且悔罪态度诚恳。同时,他申请调取王X所在社区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邹炳昂,在查证这些信息时更加专业高效。
最后,邹炳昂综合各项审查结果,围绕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邹炳昂的辩护意见,驳回了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对王X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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