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陷入一场定金合同纠纷。许XX于2012年向XX公司支付50万诚意金以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享受7.5折选铺优惠。然而,许XX预购的商铺因XX公司建设手续问题一直未开工建设。许XX起诉要求XX公司返还诚意金及相应利息,XX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许XX支付租金等费用。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一审法院认定利息从双方达成退租合意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在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接案后,他首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该申请书签订于20XX年X月XX日,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刘昊东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对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的认定与合同约定不符。
为了进一步证实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刘昊东指导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二审期间,刘昊东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庭审逻辑,在质证和辩论环节精准阐述观点,指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法院变更了一审判决第二项,维持其他部分判决。在结案前,刘昊东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这场纠纷在刘昊东律师的专业处理下,得以更合理地解决,厘清了双方的权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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