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被告马X,抗辩无需返还3.7万余元不当得利款项。
案情内容
202X年,上诉人(原审原告)岳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原审第三人王X因不当得利纠纷对簿公堂。岳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马X返还57546.68元。
一审认定马X应返还原告20346.68元,扣除的款项包括28000元“请托办学款”(已转给案外人)及9200元“足浴消费款”(马X经营足浴店,系正常经营收入)。岳X认为该两笔款项亦应返还。一旦二审败诉,马X将面临额外3.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分析一审证据,迅速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一是在法律定性上,明确指出“请托款”马X未实际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二是在证据层面,针对9200元足浴消费款,收集并提交营业执照、店铺照片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三是强调上诉人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庭审交锋/关键抗辩
庭审中,上诉人坚持认为两笔款项都应返还。律师回应称:“第三人王X承认委托马X办理子女入学,马X已将28000元请托款全额转交办事人员,未实际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对于9200元足浴消费款,律师指出:“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交易真实,是正常经营收入。”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经营足浴店,9200元系正常消费收入;28000元请托款被上诉人未实际获益,一审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3.7万余元的额外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本案意义
本案在证据复杂、上诉人坚持上诉的不利条件下,凭借律师对证据规则和实体法原理的熟练运用,最终成功维持一审有利判决,充分展现了在民事不当得利抗辩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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