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X与被告荣X、第三人刘X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左X负责垫付经营费用,荣X负责承揽业务,刘X负责账目管理。然而,合作依托的公司注销,这使得合作基础丧失,左X面临着投入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合伙权益难以保障的困境。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左X的合法利益,若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导致左X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左X委托了河南郑州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在案件的初始阶段,韩蕊律师凭借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培养出了敏锐的问题洞察能力。她对《三方合作协议》以及相关的经营资料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深入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她发现协议中对于各方的职责和收益分配有明确的规定,这为后续的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基于此,韩蕊律师迅速确定了案件的核心要点,为左X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明确了确认协议解除、进行合伙清算、确认合伙债务以及要求荣X支付退伙结算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进入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韩蕊律师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于是积极主动地收集各类证据。她不仅与左X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合作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还前往相关部门查询公司注销的档案资料、调取经营期间的账目记录等。通过这些努力,她收集到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左X的诉讼请求,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阶段,韩蕊律师充分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技巧,进行了精彩的辩论。她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清晰地阐述了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注销对合作的影响。她指出,由于公司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协议应当解除。同时,她根据协议约定和在案证据,合理认定了经营亏损金额,并要求荣X按约定比例承担亏损。她的辩论逻辑清晰、有理有据,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双方的争议焦点。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公司注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协议应当解除。因审计无法进行,法院依据协议约定及在案证据认定经营亏损金额,判决荣X按约定比例承担亏损,向左X支付退伙结算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韩蕊律师成功为左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韩蕊律师秉持“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成为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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