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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返还原物纠纷逆转,占房者终被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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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6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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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起诉前姐夫陈先生要求其搬离房屋并支付使用费,一审中陈先生提出多项抗辩,形势不利。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接手后,通过系列工作扭转局面,最终法院判令陈先生限期搬出房屋。
房屋返还原物纠纷逆转,占房者终被驱逐

原告刘女士在2007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东XX某小区的房屋,并于2008年取得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由小姨谷女士居住,谷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此。2017年谷女士与陈先生离婚,谷女士搬离,但陈先生以无房为由拒绝搬出。刘女士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先生辩称刘女士购房时无能力、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偿还过房贷且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同意搬出和支付使用费。第三人谷女士与刘女士均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称陈先生存入的款项是租金。

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刘女士核实房屋权属,梳理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刘女士是合法所有权人。

其次,针对陈先生的抗辩,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刘女士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虽谷女士和陈先生曾向该账户存款,但刘女士与谷女士均称是租金。

然后,对于陈先生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同红律师指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陈先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关系存在。

最后,关于房屋使用费请求,因缺乏明确计算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陈先生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判令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房屋并交付钥匙,驳回刘女士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先生负担。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刘女士维护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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