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探矿权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云南某矿业公司,被告是李XX。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XX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最初,李XX掌握的证据有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以及自己依照协议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关凭证,如代为偿还债务的记录等。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其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进而无法继续开工的直接证据。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合同条款,从合同约定中寻找支持李XX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收集李XX在合作期间投入巨额资金的详细账目,以证明其对合作的诚意和付出;通过调查取证,获取云南某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的相关文件,分析其解除合同的动机;还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查令,获取了云南某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未出具给李XX的记录,作为关键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某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云南某矿业公司在李XX出资挽救其财务困难并投入巨额资金后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的行为才构成违约。而且云南某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李XX无法继续开工,这是其无法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因。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李XX一方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李XX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从合同约定、资金投入、对方行为动机等方面优先核查证据。通过梳理合同条款、收集资金投入账目、调查对方相关变动文件以及申请调查令等方式,补强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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