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张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XX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张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出售名下招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银行卡单向流水达902826.47元,含被害人李X被骗钱款400000元,不过张X未从中获利。
此时,马云航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占比约70%。接手后,马云航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仔细审查张X的银行交易记录,发现其虽银行卡流水大,但确实没有获利入账的异常情况,通过与银行核实交易明细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他确定张X无获利可作为核心辩护点之一。
接着,马云航律师查看张X的讯问笔录,锁定其首次认罪的日期,发现张X在被询问时就自愿如实供述,通过与公安机关的询问记录交叉验证,确定张X自愿认罪认罚,这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之后,他调取张X与买卡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聊天内容能证明张X对犯罪行为认知不足,通过对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完整性进行验证,进一步丰富了辩护依据。
马云航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材料的经验,深知这些细节的重要性。他还申请调取案发地当时的气象数据,发现案发时网络信号不稳定,可能影响张X对交易情况的判断,通过气象部门的证明文件进行验证,为张X的不知情提供了客观环境因素。同时,他持调查令调取银行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交易存在异常操作痕迹,通过与银行技术人员沟通验证,这些异常可能导致张X难以察觉犯罪行为。
马云航律师身为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成员,还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的专业身份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加严谨。他又调查张X的考勤记录,发现案发时段张X工作繁忙,没有时间仔细审查交易情况,通过单位的考勤系统和同事证言验证,进一步减轻张X的主观过错。最后,对张X签字的相关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定签字的真实性和签署时间,验证张X的陈述。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张X免除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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