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器材厂。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提出三点主张: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声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就在建筑器材厂陷入困境之时,朱俊健律师介入了此案。朱俊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在执法公职单位工作12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及业务资源,深耕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领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朱俊健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仔细梳理证据。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后,他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的思路,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对于央企提出的“已结算”抗辩,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证明钢模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在二审庭审中,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逻辑严密、证据扎实,面对大型央企的专业化上诉,进行了精准答辩。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了法律支持。事后,建筑器材厂的负责人回忆起朱俊健律师,对他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感触颇深。
朱俊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建筑器材厂挽回了损失,也为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对抗大型央企拖欠租赁费树立了典型的胜诉案例。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