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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定抚养权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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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6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盛春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3429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8179858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盛春龙律师,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上海市嘉定广播电视台《法宝在线》栏目特邀嘉宾律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团律师,上海市法律热线“12348”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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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离婚纠纷,原告某甲诉请离婚、争取婚生子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某乙不同意离婚。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指导其收集感情不和、分居及抚养孩子有利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名下汽车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车辆折价款7500元。”
离婚纠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定抚养权与财产分割

2018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立案受理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之间的离婚纠纷。原告诉请: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甲于案件受理后委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盛春龙律师代理本案。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则由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和水费缴纳凭证;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组织庭审,进行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本案卷宗归档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档案室。

注意!盛春龙律师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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