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颇具代表性。2025年,上诉人蔡某因与被上诉人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某、蔡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某建材公司于2012年成立,历经多次股东、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现股东为武某、蔡某和蔡某。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武某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蔡某不同意,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蔡某虽具备解散诉讼主体资格,但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判决驳回蔡某诉讼请求。二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作为某建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公司纠纷案件,马国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也表现出色。2026年,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2023年向原告购买灯光音响设备,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3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马国作为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原告维护权益。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货款30000元及利息。
同样是2026年,在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配件,经结算被告欠付配件款41950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马国再次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汽车配件款41950元及利息。
马国始终坚守忠于法律、恪守诚信、维护正义、不负托付的执业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谨务实、勤勉尽责。他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庭审实战经验,精准把控案件焦点,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还获得了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所办案标兵、公益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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