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该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在职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行政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
在劳动纠纷处理中,杨权法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以其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例,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武进区牛塘一x金副食品经营部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在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杨权法律师协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000元,该款项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而另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更能体现杨权法律师的专业水平。申请人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入职,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2024年12月18日收到《停工待岗通知书》。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四项诉求。
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观点存在较大分歧;二是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三是被申请人待岗理由在通知书与庭审陈述中不一致,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针对这些难点,杨权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在庭审中,通过对证据的合理运用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引用,为申请人争取权益。最终,仲裁委判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提醒其在劳动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加班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避免因待岗等问题引发劳动纠纷;在法律适用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以及未休年休假诉求的处理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规范。杨权法律师处理的这些案件,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纠纷,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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