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伟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近600件案件,在执业第12年时遇到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于是依法提起上诉。
顾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了三项关键上诉理由。首先,关于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其次,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最后,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在二审中,顾建伟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他的办案风格侧重于证据链整理,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论证,让法院最终采纳了他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和款项抵扣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这类承揽合同纠纷中,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责任形式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结算授权和流程,对已付款项的抵扣要有清晰的约定和记录,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结算和付款的部分,确保条款明确、合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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