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之子为其投保“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24年3月8日。20XX年XX月XX日,朱某被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等疾病并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已到期”为由拒绝。朱某多次沟通无果,陷入绝望。
此时,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彭佩荣律师手中。彭佩荣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被保险公司“合同到期”的抗辩所误导。她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的“延续期”条款是关键。
她迅速组织证据,向法庭清晰呈现两个核心事实:一是朱某的疾病确诊于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二是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在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的延续治疗期间,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在庭审中,彭佩荣律师围绕合同条款进行有力论证,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面对彭律师严谨的逻辑和精准的条款引用,保险公司的抗辩显得无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情况符合“延续期”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朱某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扭转了这起保险理赔纠纷的不利局面,为朱某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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