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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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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4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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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今天要讲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围绕此展开了激烈争论。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判了!

案件一:肇事逃逸,保险赔偿引纷争

事故概况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在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村箱包厂路段撞到行人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刘XX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该车车主为刘XX,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核心争议点

1.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XX、刘XX等人则辩称,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醒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赔偿金额的认定: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对于各项费用如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双方存在争议。

法院认定

免责条款方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认为刘XX肇事逃逸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也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赔偿金额方面:一审法院对各项费用进行了认定。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营养费3X50元因原告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110元/天×1X天=1XX0元,因原告提交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4XX0元,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法院考虑原告住院往返情况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100元/天×1X天=1X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法院按农业标准支持误工费X4元/天×1X天=10XX元。综上,法院支持原告损失共计XXXX3元,上述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由被告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原告,被告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应予扣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多车相撞,保险赔偿按比例

事故概况

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涞高速石家庄方向2X1KM+500M处时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于XX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XX保险大同XX投保交强险和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核心争议点

1.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保险公司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

2.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双方对于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数额存在争议。

法院认定

赔偿责任方面: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晋BXXX、晋BHAXX半挂货车交强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30%,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XX赔偿。

赔偿费用方面:法院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具体计算。丧葬费为32X33元;死亡赔偿金为25XX2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30000元;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韩XX10天的误工费为X4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4000元;住宿费因原告提交的收据无交款人名称,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XX112元。上述费用共计5045X5元,由被告XX保险大同XX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共50000元,剩余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4545X5元由被告XX保险大同XX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30%为13X3X2.5元。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XX3X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保险赔偿问题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至关重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确保自己清楚了解相关内容。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以便在索赔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最终都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在案件一的肇事逃逸保险赔偿纠纷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二则按照责任比例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合理划分。这两起案件的顺利解决,离不开李泽宇律师的专业代理。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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