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江西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饶市XX公司签订《电缆销售合同》,约定总货款497万余元,付款期限为20XX年X月XX日前。XX公司分5次完成供货并开具发票,但XX公司仅支付329万元,剩余168.95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讨未付。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和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依据。XX公司有合同、送货单和发票等证据,而XX公司坚称自身无违约行为,这给江西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带来了维权困境。
此时,2025年执业的郑智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郑智首先逐页比对合同条款与28份送货单,发现部分送货单签收日期与合同约定交货日期有出入,通过与物流记录交叉验证,确认了实际交货时间,这为判断XX公司是否逾期付款提供了关键依据,后续策略上更聚焦于交货与付款时间的关联性。
接着,郑智锁定发票开具日期,发现XX公司付款时间明显晚于发票开具后的合理期限。他通过税务系统验证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和时间准确性,进一步明确了XX公司逾期付款的事实,在后续调解中更有底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郑智调取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发现XX公司工作人员曾承认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付款延迟的内容,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了XX公司的违约故意。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郑智敏锐地从微信记录中捕捉到对己方有利的信息,为调解增加了有力砝码。
在查证过程中,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郑智还申请气象数据,以排除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XX公司延迟付款的可能性。同时,他通过调查令调取XX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货物入库时间与送货单签收时间基本一致,再次验证了交货时间。最后,郑智还调取XX公司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并对部分有争议的送货单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XX公司确认尚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52,969元,分五期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17,031元由X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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