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诸多争议点。上诉人叶X与被上诉人徐XX、原审被告叶XX之间的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而被上诉人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
汪家道律师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06年开启法律服务生涯,至今已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尤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2022年,当汪家道律师接手徐XX的案件时,他凭借自己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案件中,叶XX以内部承包方式向中纬XX承揽两项工程,叶XX、叶X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XX出具承诺书,承诺工程无遗留拖欠款项,若有则由他们负责偿付。2018年9月21日,中纬XX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代垫款项。2019年9月18日,中纬XX将债权转让给徐XX,但叶XX未付款。
一审法院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叶X不服上诉,称自己在承诺书上签字是被迫的,只是材料员,对结算情况不清楚,且已超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汪家道律师深入研究承诺书内容,凭借多年办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叶X的行为并非单纯的担保,而是债务加入。他指出,从承诺书中“如今后发现有与工程项目部发生的有关款项,均由叶X与叶XX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可以明确,叶X应当对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期间,汪家道律师坚持自己的观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辩驳。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承诺书内容,叶X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叶X主张其在承诺书上签名是被迫的,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叶X的上诉,维持原判。汪家道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徐XX锁定了叶X的连带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汪家道律师再次展现了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敏锐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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