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难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复杂案件。在面对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时,她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
接受委托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了关键线索。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发现,为何律师后续的代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放弃。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体现了她对相关法律规则的深入理解。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过程中,她展现出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强大的庭审把控能力。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逻辑清晰、论证严密的代理方案,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由高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何菲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为解决类似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使其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与整体谈判中具有显著优势,在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中,既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以专业和诚信赢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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