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原告WX经营着一家XXKTV,被告ZX在该KTV销售酒水。20XX年,被告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原告预借款项,双方约定根据销售业绩结算,业绩达标预付款归被告,未达标则按比例退还。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转账XXXX元,X月XX日转账XXX元,共计XXX元给被告。同日,被告出具XXX元借条及收据,明确借款事实,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然而,被告收到款项后未开展酒水销售工作,也未按约定退还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XX年X月XX日诉至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XX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XXX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核心争议在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及约定维权费用的承担。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起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执业。接受委托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借条、收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突破口。借条和收据形成于20XX年,是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了被告向原告借款XXX元的事实及违约需承担的费用;银行转账记录则是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XXX元的电子凭证,记录了转账的时间和金额,证实了款项的交付。
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多领域的专业能力,使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迅速抓住关键问题,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和维权费用的主张,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借款背景、转账记录及书面凭证。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被告未按约定开展酒水销售工作且未还款的疑点。随后,他系统整理关键证据,包括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据,以及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转账XXX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原告起诉时间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主张以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逾期利息。紧扣借条中“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全部费用”的约定,提交《委托合同》及XXX元律师费发票,主张该笔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X元或等值财产。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的情形,律师全面、条理清晰地呈现证据链,对借款背景、交付过程、欠款确认及维权支出等关键事实进行详细说明。
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Z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被告Z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X诉讼代理费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公告费XX元,均由被告ZX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结算退费。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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