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案例中,原告金某某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受被告安排从事门店管理等工作,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发放。被告则辩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原告,非职务行为,且原告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初始困境在于法定代表人招聘原告并发放工资的事实对其不利,且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的证据。万雪律师从事实层面切入,通过证据证明原告受被告安排工作,工资由被告发放,成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主张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但无法提供证据支持,万雪律师则用转账备注等证据反驳。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原告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
第二个案例,原告邓某某请求确认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3922.64元。原告提供工资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0日已解除,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3800元/月计算,且原告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应予以抵扣。被告的困境在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且工资计算标准与实际不符。万雪律师通过举证工资条等证据,锁定月平均工资7627.5元为赔偿计算基数,主张按202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8433元计算医疗补助金。庭审中,针对被告低工资基数的主张,万雪律师用工资条进行反驳。最终仲裁委确认双方自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6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87124.5元,驳回其他请求。
第三个案例,原告连某某请求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原告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被告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申请人单方辞职,不认可加班事实。被告的问题在于提交的劳动合同无原告签字,且无法证明工资构成。万雪律师主张合同无原告签字不具真实性,通过工资发放记录锁定8000元月工资标准。庭审中,针对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万雪律师指出合同无签字等问题。最终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合计53541.86元,驳回其他请求。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收集和运用证据,如工资条、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关键事实;二是针对被告不合理的主张,用证据进行有力反驳;三是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为劳动者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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