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企业关注焦点。杨友良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多起案件中为企业客户成功解决债权难题。
在某公司与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供货完成后,被告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杨友良律师精准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确认内容,以此作为关键证据,固定了被告一公司的欠款金额。同时,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力论证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问题。被告一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二公司是其唯一股东,且被告二公司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二公司对被告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杨友良律师为客户全额追回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实现了债权的全面清偿,充分体现了其在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有效降低了法律风险,优化了法律成本,保障了企业的经营ROI。
在合肥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甲、金X、第三人合肥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第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告江甲、金X以漏列当事人和认缴出资不应加速到期等理由进行抗辩。杨友良律师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他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第三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法院最终认定在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下,依据终本裁定可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江甲、金X对第三人公司尚未实缴到位的认缴出资部分应加速到期,判决被告江甲、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客户实现了债权。这一案件中,杨友良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研判和证据运用,突破了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务从来不是简单的条文套用,而是对事实脉络、法理边界与现实处境的综合权衡。无论是个人权益的守护、人身自由的维系,还是企业经营的合规架构搭建、法律成本与经营ROI的动态平衡,都需要长期深耕实务、兼具法理功底与商业视角的专业法律从业者审慎研判。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与利益博弈中,专业的沉淀与沉稳的坚守,始终是守住应有权益、规避未知风险最可靠的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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