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公司(房开企业)与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某公司认为XX公司欠付工程款,多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XX公司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基本户、银行按揭户以及按揭保证金账户。这导致XX公司不能正常出售房屋回笼资金、自有资金无法正常流转,进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另行筹措土地出让款而构成违约,缴纳了高额违约金。XX公司认为某公司恶意诉讼、错误保全,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
沙璇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12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XX公司上诉阶段介入此案,接手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梳理被上诉人多次诉讼及保全金额变更情况。沙璇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此类案件需精准把握细节。她曾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熟悉企业在经营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沙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主张从被上诉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方面来判断其保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她作为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等,在法律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见解。
然而,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沙璇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全面梳理案件中的时间节点、金额变化等关键事实,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精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当事人寻找最有利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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