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黄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黄某系黄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黄某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某市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时,因黄某的妻子陈某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黄某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与黄某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黄某与陈某为实际产权人,林某与黄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后来,黄某、陈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却遭到林某妻子彭某的拒绝,林某虽同意但因彭某反对无法履行。黄某、陈某无奈之下,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林某、彭某辩称:房屋是他们与黄某共同出资购买,黄某出资85万元,他们支付剩余款项;后来双方协商由他们一方购买,黄某已将黄某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是黄某为缓解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
刘汉涛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物权的归属以实际出资和约定为准。黄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充分证明黄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符合实际出资的法定要素。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为什么不能替代:林某提出的共同出资85万元及后续还款的说法,其转账记录存在诸多问题。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这些款项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3.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林某在与陈某的通话录音中,也多次承认房屋系黄某出资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某反对而受阻。这表明《房屋产权确认书》是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林某拒绝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法律结论:黄某系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合法有效,林某拒绝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黄某、陈某应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汉涛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黄某、陈某所有。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在借名买房的过程中,许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忽视了实际出资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借名买房中,房屋的实际归属应以实际出资和约定为准,而不是以登记为准。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涉及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违约。对劳动者的启示是,在借名买房时,要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好相关的出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整合了《更名协议》《房屋产权确认书》、通话录音、钥匙及产权证原件的持有情况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房屋的实际归属。在庭审策略上,他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有效破解了被告的抗辩,并妥善应对了第三人抵押权问题。
借名买房,涉及的不仅仅是一套房产,更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刘汉涛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成功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